2013-06-20 15:46:18 龙岩公务员考试网 https://xiamen.huatu.com/gwy/ 文章来源:龙岩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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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其主要的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相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身关系中的人格关系,是主体基于姓名、名称、生命、健康、肖像、名誉、荣誉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家庭、 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配偶关系等。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非财产性质。(2)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3)平等性质。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
3.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的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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